久未動帳戶當心存款繳國庫
銀行法律常識: 根據該法令,紐約與賓州五年或新州三年以上,銀行帳戶持有人因各種原因 在限期內未動用戶頭,均謂遺棄帳戶。例如:1.客戶忘記戶口;2.客戶可能搬家,收不到銀行月結單,也無時間通知銀行;3.其他原因遺失銀行存款簿而未通 知銀行;4.可能本人已過世,繼承人不知銀行有存款等。跟據以上述各原因,客戶只要五年(紐約與賓州)或三年(新州)未與銀行接觸,銀行必須將戶口存款轉 交政府。
希望客戶能與銀行聯絡,如欲 取消遺棄戶口處置,只須五年(紐約或賓州)或三年(新州)有下列任何一項行為,均可恢復正常:1.有關於此帳戶的信函給銀行;2.根據客戶要求在儲蓄簿或 定期存單內記入利息;3.在帳戶內有轉帳或轉息記錄;4.有提款或存款;5.其他任何帳戶有上述任一項行為;6.與銀行有其他非存款帳戶事項與銀行有 (A)書面聯絡或(B)書面商談記錄。
如銀行與客戶聯絡不上,則只能將款額交送政府處理。遺棄款項轉交州政府後,並非再取回。根據銀行經驗,很多服務員將此事作為專業,循英文報上所公佈名單, 就去找戶口所有人,找到後有些收費索取存款1/3 ,有些索取一半。因此所有人向政府收回款後,無形中也必遭受損失。客戶如欲自己辦理,並不困難,只須依照下列手續即可:1. 到銀行或上網 www.osc.state.ny.us或www.patreasury.org/aboutUP.htm 或www.state.nj.us/treasury/taxation ,進入Un-claimed fund索取退款申請表格;2. 將填妥的表格與所需的申請費用呈交政府。政府收到表格後,會依程序辦理,將存款包括利息,退還客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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